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社保基金运作中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基金托管银行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